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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019]54號文件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

   日期:2023-10-17    
核心提示:合建[2019]54號文件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于2019年2月以
合建[2019]54號文件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 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于2019年2月以合建[2019]54號文件發(fā)布,該54號文旨在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工作. 合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 合建[2019]54號 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委于2011年11月印發(fā)了《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對相關當事方規(guī)范工程計價行為、解決爭議和矛盾發(fā)揮了應有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工程造價行政調解工作,我委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行政調解的規(guī)定,對該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原《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的通知》(合建〔2011〕178號)文件同時作廢。特此通知合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19年2月12日(規(guī)范性文件 登記號為:HFGS-2019-7)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79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規(guī)定>的通知》(造價〔2016〕20號)及工程建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對本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工程計價依據的解釋,及對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造價爭議的調解活動。第三條 本規(guī)定中計價依據解釋是指對由本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工程計價文件、價格信息和指標、指數等進行答疑與補充說明。造價爭議調解是指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承包雙方執(zhí)行國家、省、市發(fā)布的計價依據時發(fā)生的分歧或矛盾組織協調,提供相應的專業(yè)意見,并促成爭議解決的活動。第四條 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應當堅持平等自愿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市發(fā)布的工程計價標準、規(guī)范及相關工程造價文件。第五條 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站”)受合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委托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第六條 市造價站應公開受理程序和人員名單,計價依據應由具有二級造價工程師及以上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解釋;造價爭議由造價站指派的調解員負責調解工作。對于特殊或疑難的造價爭議問題,由市造價站負責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從“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專家?guī)臁敝谐槿。话愠槿?至5名單數專家)協調處理。第七條 申請計價依據解釋需填寫《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表》(見附件一)并加蓋申請單位章,向市造價站提出申請。市造價站應自受理計價依據解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遇特殊或疑難問題,應告知申請人延期答復時間,但答復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對于我市發(fā)布計價依據文件已清楚明確的,或超出市造價站計價依據解釋范圍的,不予受理。第八條 提出造價爭議調解申請的,應提供以下資料:(一)爭議各方當事人聯合蓋章的《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申請表》(附件二);(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施工圖與施工組織方案;(四)招標文件和控制價(標底)、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五)設計變更與簽證資料;(六)與爭議有關的其它工程資料。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第九條 申請造價爭議調解的,按第八條要求,攜帶所需資料向市造價站提出申請。市造價站應自受理造價爭議調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方進行協調,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工作。如遇特殊或疑難問題,應告知申請人延期原因,但完成調解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造價爭議協調期間,爭議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到場,受委托對該項目提供造價咨詢服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同時參加調解。市造價站應安排工作人員為調解員,調解員應全面聽取爭議各方的主張及理由,結合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提出調解建議。經市造價站協調,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造價站制作的《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協議書》(見附件三)上簽字蓋章確認;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終止,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市造價站將不予受理:(一)未按上述第八條規(guī)定提供資料的;(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三)經市造價站協調已達成一致意見,且再次申請調解時未提出新的證據的;(四)工程項目已辦理竣工結算備案的;(五)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第十一條 市造價站應將受理的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有關資料登記歸檔,重要資料復印后留存。并根據上級造價管理機構的要求按時報送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受理及處理情況。第十二條 市造價站應及時記錄、整理計價依據解釋中出現較多的、共性的問題,不定期的在《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和合肥市建設網上發(fā)布。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一: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表 附件二: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申請表 附件三: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協議書 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guī)定,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合建[2019]54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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