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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

   日期:2023-09-26    
核心提示: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的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于4月下發(fā),
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 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的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于4月下發(fā),這份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 京建發(fā)[2018]191號 關于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的要求,現(xiàn)對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含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jù))中增值稅稅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現(xiàn)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二、現(xiàn)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中以“元”為單位的要素價格和以費率形式計取的有關費用標準不變。三、實施時間(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開標或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或發(fā)包人應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開標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按照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三)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18年4月24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北京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京建發(fā)[2018]191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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