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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辦[2020]19號文件衢州疫情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

   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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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辦[2020]19號文件衢州疫情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 衢州疫情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文件衢住建辦[2020]19號于2020年2月印發(fā),明確了疫情防控的工期延誤和人工機械成本增加材料價格上漲問題。 衢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 衢住建辦[2020]19號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qū))住建局,各相關單位: 由于春節(jié)期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簡稱“新冠疫情”)的影響,全國多數(shù)省、市、區(qū)(縣)啟動疫情一級響應措施,對我市建筑市場用工、材料設備的生產運輸、在建項目的復產復工影響重大。為維護合同各方利益,保證在建項目的順利推進,最大程度減少“新冠疫情”對建設工程的不利影響,有效協(xié)調因“新冠疫情”發(fā)生的工期延誤、人工機械成本增加、材料價格上漲等合同爭議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次“新冠疫情”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二、承發(fā)包雙方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三、承包方應對已完成工程量、工地現(xiàn)場材料設備以及施工現(xiàn)場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和防疫措施,確保安全;同時根據(jù)當市場情況,科學組織、優(yōu)化方案,合理控制疫情期間的施工成本。四、因“新冠疫情”導致的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延誤、人材機價格大幅上漲、費用增加等,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如原合同未有約定,根據(jù)《浙江省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通知》(浙建辦(2020)10號)文件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jù)《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fā)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簽訂補充協(xié)議。疫情防控期間繼續(xù)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發(fā)包方在簽證工期延長天數(shù)時,應充分考慮假期延長、復工推遲、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五、承發(fā)包雙方應做好復工后的相關記錄,確認復工前的工程實際完成量,明確實際復工時間,并留存相關技術資料。六、由于“新冠疫情”持續(xù)時間不明,建議后續(xù)項目在招標過程中充分考慮人、材、機等費用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七、各相關單位如有與疫情相關的工程造價問題,請及時與市建設造價管理站聯(lián)系。(聯(lián)系人:徐江炳,聯(lián)系電話:17706706515)衢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20年2月14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衢州疫情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衢住建辦[2020]19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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